1、 向外资审批机关申请解散
外资企业启动解散、清算程序前,须向企业原审批机关(各地区外经贸委)请求批准,并向外经贸委提供下列所需材料:(1)申请书;(2)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3)营业执照;(4)批准证书。
2、企业应在批准解散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委员会,依法开始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外商投资的公司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外商投资的公司股权出质登记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外资登记规范》对外商投资的公司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和股权出质撤销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基本相同,而对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和注销登记提交材料作了进一步规范。
按《外资登记规范》的要求,外商投资的公司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名或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2.质权消灭的证明文件:
(1)质权人出具(或与出质人共同签署)的主债权消灭或者质权实现的证明;
(2)质权人出具的放弃质权的证明;
(3)法律规定的其他导致质权消灭情形的证明。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出质人和质权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哪些情形不得申请简易注销?
1、依法被吊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尚未移出的;
2、企业股权(投资权益)已被冻结或者已出质登记的;
3、违反法律法规被行政部门、司法机关立案查处尚未结案或者涉及其他重大案件尚未结案的;
4、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要求限制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
5、企业进入行政复议、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
6、利害关系人提出与企业存在劳动争议的;
7、法律法规、决定规定企业注销必须报经批准的;
8、登记机关认为不应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