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的定义《会计法》第36条明确规定:“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代理记账是指将本企业的会计核算、记账、报税等一系列的工作全部委托给专业记账公司完成,本企业只设立出纳人员,负责日常货币收支业务和财产保管等工作。
各种原始票据及涉税资料,包括:
1、现金单据(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员工工资、社保费、通讯费、运输费、邮递费等);
2、银行单据(提现、转帐、电汇、进帐单、借款单等);
3、发票(本月1日—31日开具的所有发票);
4、一般纳税人需提供金税卡中打出的清单(发票使用清单,当月销售月统计)。
凡不具备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条件的经济组织、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等,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委托代理记账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社会咨询服务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设置条件的,找代理记账公司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业务的中介机构。
什么企业需要代理记账?
企业财务是否选择代理记账,取决于该企业是否具备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条件,这应该由各企业根据自身会计业务的需要自主决定。
一般来说,企业规模的大小、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程度、经营管理的财务要求等,是决定企业是否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主要因素。企业规模大、经济业务多、财务收支量大、随时需要经营数据的企业,一般应该单独设置财务会计机构,并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