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车就是达到一定使用年限,或因其他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且无法修复、耗油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值50%、依照政府规定强制报废的车辆。
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50%的;
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要求的;
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报废途经
1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应当向车管所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
2车管所将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3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4回收企业再向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5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机动车达到使用年限前三十日内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提出检验标志申请。 车辆所人有向公安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对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后,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