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线数字电视的发展历程不断证明着标准对于数字电视行业/产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性。标准是国家利益的集中体现,是为保护与促进本国产业发展所提供的一种合法手段。每个国家都希望通过标准制订来实现本国利益化。通常,发达国家会先期投入巨资,开发出标准体系,然后在全球范围内推广其标准,使其技术优势通过标准应用固化下来,进而扩大市场并获得高额利润;技术落后的国家受限于资金、市场和技术等因素,不得不接受这些标准以降低风险和增加出口机会。这样的结果使世界两极分化更为严重,技术先进者愈来愈先进。数字时代的特点是:高技术成果转化周期缩短,知识产权可控能力加强,关税壁垒已不起主要作用。这就使得广大技术落后国家沦为消费市场和加工基地,后续自我发展能力严重不足。为增强本国技术实力,保护和扩大本国企业的市场份额,标准历来是国家必须高度重视的关键问题。
(5)系统应方便频谱分配并支持同频广播。
有线数字电视系统应具备良好的抗同频和邻频干扰性能,允许使用模拟电视“禁用”的频道,允许使用多频广播和同频广播组网等形式扩大覆盖和填补“阴影”区域。
一般在建网的初期,实际传输的频道比系统频道容量要少得多,因而有更多的余地来选择安排有线电视的频道,在选择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为了避免出现重影和同频干扰,应避开当地强信号电视台的频道和调频广播的频段。
(2)应避开当地无线电通信的干扰。如无线寻呼系统、集群电话系统等,这些系统的频率正好落在Z-1、Z-2或DS-6频道内。
(3)因为交调干扰、复合三次差拍比失真在高频端比较严重,故应优先考虑使用频率较低的频道。同时,考虑到双向传输功能及今后的增值业务,在选择频道时,应避开DS-1~DS-5及Z-1、Z-2等频道。
国家在1993年发布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有关行政部门规定。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目前在国内,由于仍受政策的限制,个人一般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