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是商人们为解决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问题而普遍采用的结算方式。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的一种支付方式,具有其他支付方式无法替代的作用,不论是进口商还是出口商或是银行在利用信用证这种安排中都有切身的利益存在。
信用证为贸易商和银行所普遍接受。但在信用证业务中,由于买卖双方及相关银行分别处于不同地区或国家,它们的法律和习惯做法各不相同,因此,引发了大量的争议和纠纷,严重影响了信用证交易的顺利进行。2007 年 7 月 1 日起,国际商会开始实施新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 UCP600。该惯例对信用证业务的一系列问题予以较为的规范。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即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一种保证,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则开证银行保证付款。备用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与跟单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是有所不同的。在备用信用证业务中,备用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保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开证行在此信用证中特别声明,该笔资金由开证行代开证申请人专为受益人利益保有,专款专用,以待受益人凭相符单据支取,不得移做他用。因此,这对出口商十分有利,一旦开证行倒闭,受益人可以从该笔资金中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