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报废汽车回收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令第307号,积极开展行业自律,依法回收,规范经营,从源头上控制了报废汽车整车、拼装车、五大总成等上路和重新流入市场的现象,为缓解我市资源短缺,减轻环境污染,促进资源循环,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道路交通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四)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六)专用校车行驶 40万千米; (七)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八)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
报废车若得不到妥善处理,会对环境造成多方面的负面影响。首先,报废车辆的发动机、变速器等部件中残留大量废油,如机油、齿轮油、制动液等。在非法拆解或随意丢弃过程中,这些废油极易泄漏,渗入土壤,导致土壤污染。土壤中的微生物群落结构遭到破坏,影响土壤的正常功能,使土地肥力下降,农作物生长受到抑制,甚至无法耕种。
汽车的变速器、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等关键部件也存在类似情况。一些磨损程度较轻的齿轮、轴类零件等,经过表面处理、尺寸修复等工艺,可重新投入使用。这些再利用的零部件不仅能降低汽车维修成本,还能减少新零部件生产过程中的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